(2015)台黄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文兵与陈子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兵,陈子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方文兵。被告:陈子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兵为与被告陈子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文兵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