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甲,个体,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乙,个体,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丙,农民,系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