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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家港展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缪章明,缪花,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99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暨阳中路191号。负责人秦晓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展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肖玉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缪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缪章明。被执行人缪花。被执行人缪吓松。被执行人缪芳。被执行人肖玉娜。被执行人颜宁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展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宁物资公司)、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担保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库物流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树房产公司)、缪章明、缪花、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展宁物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交行张家港分行贷款本金5821623.5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9月25日为326109.85元,从2013年9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5821623.52元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赔偿交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252232元;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在660万元范围内对展宁物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张家港分行已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4917元,由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负担并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交行张家港分行。因被执行人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均已停止经营;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名下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各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各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展宁物资公司、鸿铭担保公司、巨库物流公司、梧桐树房产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肖玉娜、颜宁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交行张家港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