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503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邢某某,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