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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503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邢某某,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