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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敬友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敬友,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金敬友,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建材市场物流区南排5-8号。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敬友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37元,原告自行负担337元。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