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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汪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93年10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8年5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汪某与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汪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汪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469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乐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