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伟、张丽、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宏伟,张丽,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22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告王宏伟,男,1976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岭下村。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伟、张丽、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宏伟、张丽、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宏伟、张丽、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90元,减半收取6149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9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