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高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某甲,自由职业。原告高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二人婚前没有很好的了解,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导致现在双方已经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自2014年底二人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姚某乙由被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姚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庭审中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婚姻查询登记记录,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有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14年底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系双方未及时沟通、互相不理解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会逐渐改善。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有利于家庭稳定,为了未成年人能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金海审判员 余晓利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