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建成与马跃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跃明,何建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跃明。委托代理人朱朝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成。委托代理人沈要武。上诉人马跃明与被上诉人何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跃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跃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马跃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陆栋梁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