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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怀金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他字第10号起诉人张怀金,农民。起诉人张怀金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撤销错误的丰集建(宅)字第06-6-3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为起诉人重新发证。起诉人称,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2001年11月18日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丰集建(宅)字第06-6-3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起诉人在那时并没有在此处居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错误的将起诉人四间房屋登记成三间,将0.66亩使用面积变更为0.3亩宅基地面积,少给起诉人登记0.36亩。起诉人发现后多次找到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要求纠正,但是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一直未给起诉人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丰润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1月18日为起诉人颁发了丰集建(宅)字第06-6-3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起诉人作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丰集建(宅)字第06-6-3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而本案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金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