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某甲申请宣告申某乙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遂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申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申某甲要求宣告申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某甲诉称,申请人申某甲系被申请人申某乙的哥哥。被申请人申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03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十几年了,一直没有音讯。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申某乙死亡。经查,申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是申请人申某甲的弟弟。2003年申某乙从家中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7日通过报纸发出寻找申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申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申某乙自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申某乙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