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徐某。被告胡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延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三年后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临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两年后生育儿子胡某丙。2010年3月原被告一起到济南市打工。2013年10月被告辞职,现去向不明。被告不管孩子,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女儿胡某乙。被告胡某甲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向本院举证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证实原告个人身份信息。证据2、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于××××年××月××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在北京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三年后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临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丙,两个子女现均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庭审中,原告徐某主张,原被告2010年3月一起到济南市打工,2013年10月被告辞职,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胡某乙。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双儿女,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延锋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