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干连与汪加付、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干连,汪加付,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孙干连,居民。被执行人汪加付,居民。被执行人仓霞。申请执行人孙干连与被执行人汪加付、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加付、仓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