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张亮,郝雯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张亮,郝雯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99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秋红,女,汉族,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亮,男,汉族,居民。被告郝雯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亮、郝雯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