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姜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5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董佳音。被执行人: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凡。被执行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胜。被执行人:姜凡。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姜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区园三路(所有权证号:0208082,建筑面积:12177.67平方米)的厂房己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永泰锁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