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三仔、刘七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三仔,刘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06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三仔。被申请人刘七凤。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刘三仔、刘七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三仔、刘七凤所有的银行存款4357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交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三仔、刘七凤所有的银行存款4357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 文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奇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