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龙劳动争议纠纷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沐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