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李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李江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40号原告:李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涛,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玲与被告李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玲的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江涛系农村建筑包工头。2014年间,被告因承揽建筑工程而雇请原告李小玲等人为其做工,由于无现金支付工资,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到李小玲工资534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李江涛承揽建筑工程,雇用李小玲为其做工,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李小玲提供劳务,被告李江涛应按约付给其工资,原告诉请被告及时给付工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小玲工资款5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小玲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江涛负担。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江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