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永丰与庄稼汉、刘慧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丰,庄稼汉,刘慧明,英迈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510号原告陈永丰,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胡佳贤、陈少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稼汉,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慧明,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英迈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富山花园F栋1516。法定代表人张仕华,总经理。被告厦门市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富山花园F栋SOHO写字楼1516号。法定代表人庄稼汉,总经理。原告陈永丰与被告庄稼汉、刘慧明、英迈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程健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