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文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伯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宇,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文海,男,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桂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