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刘继霞、孙宗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刘继霞,孙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刘继霞,农民。被执行人孙宗娜,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霞、孙宗娜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869.3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9869.35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霞、孙宗娜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