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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2015)德民特字第2号田庆红申请何国燕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庆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田庆红。申请人田庆红要求宣告何国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庆红诉称:2010年4月15日申请人之子田兴荣因病去逝,申请人之儿媳何国燕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均证实何国燕外出多年的事实。现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何国燕为失踪人。经查:何国燕,系申请人田庆红之儿媳。2010年4月15日申请人之子田兴荣因病去逝,何国燕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达4年,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均证实何国燕外出多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何国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国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国燕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本院发出寻找其下落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其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国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冬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明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