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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与郭梅梅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郭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法定代表人:李作涛,经理。被执行人郭梅梅,女,1960年12月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东一街南二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与被执行人郭梅梅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梅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申请执行标的532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淄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淄博市分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