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韩玉姝与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姝,梁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35-1号原告韩玉姝,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国臣,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姝诉被告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7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梁国臣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向原告韩玉姝释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梁国臣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特殊情况,应解除对被告梁国臣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国臣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