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张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萍,女委托代理人黄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亭,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