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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