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