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童与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童,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08号原告孙童,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金鹏,男。被告高雷,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孙童与被告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童的委托代理人赵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雷因被刑事羁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童诉称:2014年8月19日,高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孙童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高雷于2014年8月22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孙童对上述借款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高雷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4000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被告高雷辩称:孙童确实借给高雷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交付给高雷的。但是高雷在借款4天后已经还了5万元,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到孙童公司会计的银行卡上的。经审理查明:孙童与高雷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8月19日,高雷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童借款20万元,双方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借款人):高雷身份证号:×××乙方(出借人):孙童身份证号:×××,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二、借款用途:借款人高雷因自用需要,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三、借款利率:2%,按日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五、还款日期:2014年8月21日,还款方式:现金。六、违约责任:1.签订本合同后,出借方应在3日内将借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出借方未按期发放借款,按违约数额的1%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借款方应按合同签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或蓄意隐瞒出借方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出借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最迟还款期为还款日后3天。如借款方超过5天仍未还款,出款方有权按合同总金额1%计算加收逾期利息。甲方(借款方)高雷,乙方(出借方)孙童。”同时高雷于借款当日为孙童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孙童人民币¥200000元(本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起到2014年8月21日,借款人高雷。”“今高雷(身份证号:×××)收到孙童(身份证号:×××)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借款,在此确认。借款人高雷。”借款合同签订后,孙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转账方式向高雷出借本金为19.7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孙童对上述借款催要未果。2015年6月3日,原告孙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雷偿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4000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另查,高雷于借款4日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童偿还借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孙童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童与高雷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孙童向高雷出借借款实际数额为19.7万元,故孙童主张高雷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雷应偿还孙童借款本金19.7万元。孙童关于高雷之前偿还的5万元是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孙童主张高雷偿还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童借款本金十四万七千四百九十元三角、利息四千元;二、驳回原告孙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元,由原告孙童负担五百一十五元(已交纳);被告高雷负担一千六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