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康乐包纱有限公司与吕鸿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康乐包纱有限公司,吕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康乐包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秋芳。被执行人吕鸿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康乐包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吕鸿飞与案外人吕德良、吕淑庆、龚金芝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莹波路18号房产,上述房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5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