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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盈盈、姜世华与焦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盈盈,姜世华,焦圣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一初字第2001号原告张盈盈。原告姜世华。被告焦圣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盈盈、姜世华与被告焦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盈盈、姜世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盈盈、姜世华撤回对被告焦圣跃的起诉。案件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盈盈、姜世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