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864号原告汤某某,女,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夏,南,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弄***号***室。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李夏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汤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