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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艾华与李春刚、孟宪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艾华,李春刚,孟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974号申请人执行人艾华。被执行人李春刚。被执行人孟宪忠。申请执行人艾华与被执行人李春刚、孟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建伟二○一五年七月X日书记员  王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