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4号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钱丽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锦乔,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泽洪,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