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辛侠、娄妍与王长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侠,娄妍,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辛侠。系被害人娄超之妻。申请执行人娄妍。系被害人娄超之女。被执行人王长海,农民。本院在执行辛侠、娄妍与王长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