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兹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兹架业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82-2号原告:芜湖市鸠兹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新镇。组织机构代码67090964-X。法定代表人:戴庆华,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9854-5。法定代表人:蔡永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鸠兹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现第三人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芜湖瑞昇工贸有限公司分别自愿为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和位于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的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芜审集用(2012)第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第三人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瑞昇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对第三人芜湖瑞昇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的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芜审集用(2012)第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宗正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煜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