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岑国平与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国平,葛长华,陈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岑国平。委托代理人:朱登云。被告:葛长华。被告:陈红霞。原告岑国平与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栋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岑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登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长华、陈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国平起诉称:2013年9月14日,被告葛长华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利息,但未支付本金,经原告催讨无果。另因两被告系夫妻,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00639.28元(按年利率20%,暂自2013年9月14日计算到2015年5月1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长华、陈红霞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岑国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葛长华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加盖杭州市江干区档案馆档案查阅专用章的复印机)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于原告岑国平提供的证据,因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但根据原告庭审陈述,该份借条中所载明的借款600000元,实际仅交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另100000元系结欠利息,故应依法认定被告葛长华实际尚欠原告本金为500000元。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与被告葛长华之间存有借款关系往来。2013年9月14日,被告葛长华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款项600000元,该笔款项包括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结欠利息100000元。被告葛长华承诺款于2014年9月13日前归还,并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然该笔款项,被告葛长华至今分文未还,遂成讼。另查明,被告葛长华、陈红霞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1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岑国平与被告葛长华之间存有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葛长华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葛长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但借款本金应以原告岑国平自认的500000元为准,相应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借据中另载明的款项100000元已经被告葛长华确认,故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应作为利息给付。被告葛长华、陈红霞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长华、陈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岑国平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葛长华、陈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岑国平截至2013年9月14日止的利息100000元;三、被告葛长华、陈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岑国平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岑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6元,减半收取5903元,由原告岑国平承担103元,由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承担5800元。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葛长华、陈红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