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漳州棋凯机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棋凯机电有限公司,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棋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法定代表人洪叶秋满,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奶位,总经理。漳州棋凯机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30408.7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