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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永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峰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望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