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励三忠与乐葛谋、陈宏志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三忠,乐葛谋,陈宏志,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励三忠。委托代理人:刘郁瑶。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被告:乐葛谋。委托代理人:徐志祥。被告:陈宏志。委托代理人:陈文勇。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春富。委托代理人:沈伟敏。原告励三忠与被告乐葛谋、陈宏志、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三忠撤回对被告乐葛谋、陈宏志、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励三忠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