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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穆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辛俊孝与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俊孝,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穆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辛俊孝,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光梓,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忠华,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侯向坤,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俊孝与被告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俊孝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俊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俊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辛俊孝负担。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