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穆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辛俊孝与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俊孝,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穆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辛俊孝,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光梓,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忠华,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侯向坤,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俊孝与被告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俊孝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梓、李忠华、侯向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俊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俊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辛俊孝负担。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