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广军与支亚彬、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军,支亚彬,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姜广军,男,1959年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支亚彬,男,50岁,汉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亚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广军与支亚彬、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支亚彬、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王 维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