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玉茂与傅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茂,傅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张玉茂。被告傅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茂与被告傅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玉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茂负担。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