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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冬华、江建强与江建强、黄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华,江建强,黄茹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黄冬华。被告:江建强。被告:黄茹文(曾用名黄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华与被告江建强、黄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华撤回对被告江建强、黄茹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0元,由原告黄冬华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