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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枞,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洪峰、米欢,该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0元,减半后收取630.00元由原告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