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普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英,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普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海英,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京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合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普照,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瑞奇大厦。负责人闫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海英因与被申请人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普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英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在事实不清、不分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2、鹤壁朝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与事实不符。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丢失。4、调解是法院人员与代理人私下商量的。5、经复查,申请人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6、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称不能申请再审,可以重新起诉。申请人起诉后,又被驳回起诉,本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海英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