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河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297号原告朱三领,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原告朱帅格,男,汉族,200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法定代理人朱三领,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原告朱姣,女,汉族,1998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法定代理人朱三领,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原告朱坤艳,女,汉族,200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法定代理人朱三领,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朱楼村。原告李景华,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大李庄村。原告李陈氏,女,汉族,194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大李庄村。各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景华,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大李庄村。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保根,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磊、郑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诉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三领、朱帅格、朱姣、朱坤艳、李景华、李陈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