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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06-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红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英,李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6-7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英,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二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红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二涛已按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庆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