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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杨冰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杨冰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王德成,男,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孟春燕,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冰浩,女,生于1941年3月16日,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诉被告杨冰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 判 长  何 骏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