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锴、陈小青(实习律师),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叶林、吴丹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郑艺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锴,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添置共有财产丰田威驰轿车(车牌号闽A×××××)一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共有财产丰田威驰轿车(车牌号闽A×××××)一部,价值8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陈某经被告伯父杨建平介绍认识后两人开始交往。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民俗婚礼办理了两次:第一次2014年5月2日,在建宁县办酒席;第二次2014年5月17日在福州办理。5月份办理婚礼后,7月开始双方就分床睡。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是双方其实在结婚一年前就开始交往,有感情基础。双方矛盾起因都是因为一些日常生活琐事再加上双方父母可能有各自不同意见。被告认为,虽然这些情况会影响双方感情,但是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二、如果法院坚持判决离婚,那么被告请求法院分割以下财产。第一,原告将黄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白金戒子返还被告。在2014年5月2日结婚时,被告父母按习俗将黄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合计2两3,以及金戒指交予原告。第二,原告将现金26000元返还被告。2014年4月初(办理婚礼前),原告父母突然向被告父母提出无论如何要再给两万元。被告家庭并不富裕,但是既然原告父母提出,被告父母无奈之下答应其要求并一次性给了原告父母两万六千元。第三,原告所主张的轿车是被告父母私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该车构车款及全部税费等由被告父亲全额支付,原告没有出一分钱。在购车时,被告父亲仅是表示亲近将车名字登记在原告即自己儿媳妇名下,但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给原告及被告夫妻的意思。现该车还由被告父亲使用。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感情冲突系因原告父母希望借婚姻关系向被告父母索取财物,而被告及被告父母又无力承担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的感情冲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若法院坚持判决双方离婚,因被告与原告结婚,原告并未花一分钱,被告一家却因结婚经济陷入严重困难,故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将相应的财产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自幼相识,又经父母同意后自由恋爱,属于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及生活方式的差异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如能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意义,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的原则解决矛盾,积极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本案原告虽坚持离婚,但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和好的机会。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秀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3元(已由原告预交245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艺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