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文与杜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杜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李文,1980的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与被告杜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