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满丽与郑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满丽,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曹满丽,女。被执行人郑权,男。曹满丽申请执行郑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婚生子郑昱泽,由曹满丽抚养,郑权按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200元,至郑昱泽独立生活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64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